省社管局关于开展清理社会组织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
省社管局关于开展清理社会组织规范
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社会组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清理创建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根据《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全省开展清理社会组织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各级社会组织开展的以“创建”“示范”或“创建示范”名义开展的所有活动。各级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会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同时上报。
二、清理依据。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清理原则和重点。严格按照“精简活动数量、规范示范层级、减轻基层负担、统一审批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清理要求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县市区和乡镇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清理依据和要求,全面梳理创建示范活动,并将自查清理情况(含电子版)于4月16日前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逾期未报,视为无创建示范活动。如对工作措施不力、不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规范不到位的,调查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自查清理情况包括: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和建议等)、《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2)《社会组织内部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3)。
联系人:徐佳希,联系方式:86832008,邮箱:86908308@qq.com
2021年3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po.guizhou.gov.cn/webinfo/tzgg/shtt/20210311/1615452702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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